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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防汛抗旱监督管理工作

(17)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18)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建议。


(19)负责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0)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19条、第27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2.《防汛条例》(1991年7月国务院令第86号,2005年7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3.《抗旱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八条:拒不承担抗旱救灾任务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信息的;虚报、瞒报旱情、灾情的;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4.《山东省实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