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防汛抗旱监督管理工作 | (17)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18)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建议。 (19)负责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0)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
1.《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19条、第27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