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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方案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总体方案。


(2)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2.《公务员法》(2005年4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4.《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