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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

(12)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节水规划。


(13)负责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14)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15)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1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行业供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2.《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3.《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2011年1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省政府令第227号)第二十三条: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