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 | (12)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节水规划。 (13)负责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14)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15)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1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行业供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
1.《水法》(2002年8月通过)第六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