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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业管理监督

(35)负责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业管理监督。

    1.《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七十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