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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

(29)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


(30)负责组织全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31)负责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与环保产业。


(32)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通过)第四十九条: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01年4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三十八条:在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审批、认定事项,或者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五十二条: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2005年8月省政府令182号)第二十三条: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影响节能执法工作的经营性活动的;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7.《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2009年7月省政府令第215号)第三十九条: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