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经济运行工作 | (3)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综合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调节日常经济运行。 (4)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5)承担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保障工作,协调煤炭、原油等重要生产要素的总量平衡、供需衔接。 (6)监测企业资金运行情况,协调企业流动资金供需衔接。 (7)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方案和具体计划并负责实施。 (8)负责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等相关工作。 (9)负责工业应急管理工作。 (10)负责组织提报年度发用电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11)负责成品油流通和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1.《电力法》(1995年12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七十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对于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将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利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7月20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五十九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