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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

(6)负责拟订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7)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潍坊市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负责指导监督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9)负责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
    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者补偿安置的。
    4.《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6.《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五条: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地、占用土地的。第六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