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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民族宗教对外交流工作

(21)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


(22)负责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23)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八条: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