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 (18)负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19)负责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20)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