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民宗局 ->具体事项
市民宗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18)负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19)负责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20)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要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