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 (13)负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14)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 (15)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16)负责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初审。 (17)负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工作。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八条: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