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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13)负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14)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


(15)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16)负责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初审。


(17)负责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工作。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三十八条: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八条: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