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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3)负责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4)负责指导、审核、上报镇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5)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第八十四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3.《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土资源部令37号修订)第十二条: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5.《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六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