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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50)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51)负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


(52)负责查处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53)负责查处违反市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54)负责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


(55)负责查处违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摆摊设点和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56)负责查处违反公安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


(57)负责查处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部分违法行为。


(58)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阻碍行洪行为的违法建设行为。


(59)负责查处违反风景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风景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60)承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宣传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临街面建筑物装修改建的监管责任。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9月修正)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 第100号)  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第198号)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