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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14)负责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示范点的质量等级报批和行业管理工作;对度假区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初审上报工作。


(15)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强化旅游综合执法,受理各类旅游投诉并及时处理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16)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培训工作。


(17)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1.《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 第一百零九条: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3号) 第二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六条: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4.《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0年7月修订) 第六十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