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审计局 ->具体事项
市审计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19)负责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


(20)负责组织审计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正)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