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直接审计工作 | (10)负责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11)负责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12)负责镇(街)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13)负责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14)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15)负责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16)负责市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7)负责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8)负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正)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