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拟订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贯彻执行审计法规政策工作 | (1)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3)负责拟定全市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意见,并监督执行情况。 (4)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6)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 (7)负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1.《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正)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