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责任 |
(3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37)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38)监督管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负责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
(39)指导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和推广工作。
(40)承担监督管理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责任。 |
1.《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10月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 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