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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镇街区交通管理所的规划设置工作;承担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

(29)负责镇街区交通管理所的规划设置工作。


(30)承担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


(31)承担交通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2)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1.《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第三条:(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