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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城市燃气、热力工作

(31)负责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


(32)监督检查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和供热情况。


(33)负责组织集中供热工程及城市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4)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燃气企业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


(35)承担燃气、供热单位经营的监管责任。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1〕10号)第二十二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依据本办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时,严重渎职、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