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城市燃气、热力工作 | (31)负责制定城市年度供热计划。 (32)监督检查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和供热情况。 (33)负责组织集中供热工程及城市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管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4)监督检查供热企业、燃气企业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抢险工作。 (35)承担燃气、供热单位经营的监管责任。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