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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22)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23)承担全市道路营运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的监督管理责任。


(24)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道路客、货出租运输的行业管理。


(25)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护、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26)负责全市交通监察及管理工作。


(27)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


(28)承担对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工作的责任。

    1.《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2.《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