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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26)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27)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28)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29)负责政府投资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30)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1.《建筑法》(2011年4月修订)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2.《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4.《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1月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