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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21)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2)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


(23)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24)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5)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1.《建筑法》(2011年4月修订)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2.《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