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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行为

(15)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6)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装饰装修、建筑节能、施工许可、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


(17)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责任,负责安全资格认证上报、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18)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19)负责外地企业进安承包工程管理工作。


(20)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1.《建筑法》(2011年4月修订)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9月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第八十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