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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道路运输市场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责任。

(5)承担全市农村道路路政路权监管工作及相关审批事项的责任。


(6)组织拟订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7)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9)协调全市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10)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11)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


(12)承担农村道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国省道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


(13)承担农村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的招投标和从业资质的监管工作。


(14)负责农村公路、桥梁工程竣(交)工验收备案工作。

(15)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16)参与拟订农村公路桥梁计划。


(17)承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18)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19)参与调查处理交通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20)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21)负责监理单位招投标和从业单位、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1.《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5.《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第七十六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