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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10)拟定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房地产开发制度并监督实施。


(11)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12)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13)承担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4)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修订)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9年7月通过)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十五条: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10年9月第2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