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38)负责全市学校安全稳定和市直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9)指导全市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及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工作。 (40)制定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工作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1)监督学校饮食卫生工作。 (42)参与全市接送学生车辆安全检查、验收、管理工作。 (43)协调指导全市各类学校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参与处理属地学校突发事件。 |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四)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