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全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 (33)承担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考核工作责任。 (34)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语言文字的规范应用,指导推广普通话,负责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测试工作。 |
1.《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 2.依法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