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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教师工作和指导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

(27)负责中小学校长的管理、选聘、任职资格认定、职级评审认定、培训、交流等工作。


(28)指导教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师德建设和班主任工作。


(29)承担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30)负责全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31)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


(32)负责专业技术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1.《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发布,教育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发布,教育部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继续教育活动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