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教育局 ->具体事项
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民办教育的协调管理工作

(20)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工作。


(21)负责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调整、设置与撤销的监管、报批、备案工作。


(22)负责对全市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验、日常监督工作。


(23)负责全市各类民办学校招生办学广告的监管备案工作。

    1.《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 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 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 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10月21日通过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