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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与管理

(11)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拨款、基建投资、收费及其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12)负责学生资助救助工作。


(13)负责编报市级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


(14)负责指导所属单位事业费、基建投资和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15)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经费内部审计工作。


(16)负责所属单位的定期审计和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1.《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

    2.《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2月通过)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和寄宿制学校的;(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学校的;(四)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勘查、鉴定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六)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一)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4.《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11月省政府令第25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将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的;(二)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三)违反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职工的;(四)教育培训和补习机构办学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未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教育教学制度、内容等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六)未按照规定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任意组织统一考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各类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的;(八)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的;(九)未及时、足额、均衡安排教育经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教育费附加的;(十)未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者批准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十一)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或者以学校改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或者违反规定向教师、学生集资的;(十三)向学校、学生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教辅资料,推销出版物、学具等用品的;(十四)对乱收费行为不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十五)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2007年2月4日鲁政办发〔2007〕8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法规制度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于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责任不落实等,致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出现问题,影响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转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按规定安排预算的;(二)不按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资金的;(三)不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四)将免杂费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五)无正当理由,拖延应当拨付的教育经费的。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虚报、瞒报及其他手段编造预算、决算虚假数据及相关信息,骗取义务教育经费和其他相关利益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挤占、截留、挪用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