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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编制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信息发布。

(1)负责组织编制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计划。


(2)负责拟订有关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4)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和信息提报、发布工作。

 

    1.《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2.《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未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意见,致使新批建筑物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导致公路长时间堵塞的;未按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未按规定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导致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7.《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第一百零七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8、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