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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30)负责对全市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管工作。


(31)负责互联网文化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工作。


(32)承担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文物保护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33)配合做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34)负责查处跨区重大案件,组织实施全市性治理文化市场专项行动。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五条: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第五十六条: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3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13年7月修改)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12月文化部令第52号)三十九条: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