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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新闻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权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25)负责对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的监管。


(26)监督管理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27)监督管理互联网出版活动和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


(28)承担全市印刷业监督管理责任。


(29)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修订)第六十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