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方向。 (2)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业、印刷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 (3)实施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方面行政许可。 (4)指导全市文化领域体制改革。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