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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孟镇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镇域内财政经管统计工作

(37)负责财政预决算编制、执行、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38)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


(39)负责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40)负责工程的招投标、预算审查和竣工决算。


(41)负责企业、社区、行政村财务、会计、审计管理工作。


(42)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财务代理、审计工作。


(43)负责承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案件纠纷调解工作。


(44)负责支农资金的发放回收、行政事业费的管理、农业经济统计、农村财务审计等工作。


(45)负责农业及其他产业统计、普查等服务工作。


(46)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加强财政、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1.《预算法》(1994年3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二条: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第九十三条: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2.《审计法》(1994年8月通过,2006年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通过)第六十八条: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第六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一条: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第八十二条: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入预算外收入。第五条: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第八条: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七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国务院令第231号,2010年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8.《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审计的;违反审计程序的;隐瞒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打击报复被审计对象的;违反有关廉洁从政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9.《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第三十条:泄露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遗失检查资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利用职权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五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八十一条: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二条: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7.《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1月财政部令第58号)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18.《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19.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