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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孟镇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镇域内城乡建设相关工作

(25)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城镇管理、拆迁等。



(26)负责指导镇容貌、辖区内工程、住宅建设及质量、安全管理。


(27)负责民间队伍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


(28)负责牵头查处、拆除违章建筑等工作。


(29)负责指导辖区内环保工作,抓好工业企业“三废”治理和生态农业建设,抓好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等工作。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正)第七十九条: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2.《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第五十九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第六十条: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十二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条: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三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八条: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8.《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规定审查或者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的;核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不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对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或者收取费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三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3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五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第六条: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十条: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违反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
    11.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