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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孟镇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镇域内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10)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11)负责指导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统计,协调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为工农生产搞好服务。


(12)负责全镇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及各项指标的统计、信息采集。


(13)负责全镇范围内生产性、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初审和外商投资项目的监管。


(14)负责新上项目协调论证、招商引资工作、市场开发培育科技、盐业、物流业、服务业等。


(15)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进区项目搞好服务。

    1.《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三十七条: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第三十九条: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第四十五条: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
    2.《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1993年7月通过,2004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统计检查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第二十条: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二十一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
    3.《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2002年10月省政府令第146号)第十四条: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登记备案证明的;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拖延、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为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明的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手续的。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2月监察部、人社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第五条: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六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九条: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第十条: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5月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2006年7月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修订)第四十条: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三十条: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第三十二条: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
    10.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