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区域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 (35)负责应急体系建设。 (36)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