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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滨海(下营)开发区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区域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5)负责应急体系建设。


(36)负责组织和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5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未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或者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的;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未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发布或者更新预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解除警报的;未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急征用的;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