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区域内社会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 (5)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负责司法、公安、法庭、检察等单位的协调和联络。 (7)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综合分析信访信息。 (8)负责协调、督导、解决重大信访和案件问题。 (9)负责指导各区级部门的信访。 |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一条: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