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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滨海(下营)开发区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区域内社会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5)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负责司法、公安、法庭、检察等单位的协调和联络。


(7)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综合分析信访信息。


(8)负责协调、督导、解决重大信访和案件问题。


(9)负责指导各区级部门的信访。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一条: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2.《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第七条: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重大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3.《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2008年6月省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第三十条: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的;推诿、拖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复查、复核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被上级撤销后拒不改正的;拒不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未按规定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复查、复核事项办理意见的;未按规定报送应当备案的处理、复查或者复核意见的。
    4.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