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综合协调镇域内公共事业各项工作 | (16)负责交通运输、公路、邮政、通讯、民政、老龄、残联、卫生、防疫、房产、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等管理建设工作。 (17)负责全镇范围内的招聘求职、公共就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劳动资源(含新增就业人员、外来人员)、社会保障、失业人员及失业再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18)负责全镇范围内相关社会保险的征收发放、协助市直有关单位搞好各类社会保险扩面征收等工作。 (19)负责农村救济、城镇低保、农村五保和各项救助对象的申报及资金发放、镇敬老院管理、基层政权、社区建设与管理、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残疾人管理、民间组织管理和殡葬管理等工作。 (20)负责拟定计划生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行政工作。 (21)负责全镇范围内(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发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员素质工作。 (22)抓好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医院和农村医疗组织的管理工作。 (23)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文化娱乐活动,负责群众文化体育工作、文物保护、通讯报道 (24)指导广播电视网络建设、管护等工作。 |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