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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池镇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镇域内财政经管统计工作

(37)负责财政预决算编制、执行、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38)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


(39)负责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40)负责工程的招投标、预算审查和竣工决算。


(41)负责企业、社区、行政村财务、会计、审计管理工作。


(42)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财务代理、审计工作。


(43)负责承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及案件纠纷调解工作。


(44)负责支农资金的发放回收、行政事业费的管理、农业经济统计、农村财务审计等工作。


(45)负责农业及其他产业统计、普查等服务工作。


(46)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加强财政、审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失的;利用职权刁难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财政部门及其财政监督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五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八十一条: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
    1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12月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九条: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十条: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五十二条: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7.《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1月财政部令第58号)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18.《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
    19. 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