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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等工作

(1)负责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的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


(3)负责指导基层林业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通过)第六十一条: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

    2.《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国有林场管理条例》(1996年4月通过,2002年7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