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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林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1)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市级林业资金和国有林业资产,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


(3)负责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4)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通过)第六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