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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林业产品、林木种苗和林业产业的监管工作

(1)负责指导部分林业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


(2)负责指导全市部分食用林产品的生产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


(3)负责指导和管理林木种苗、木本花卉的生产经营。


(4)负责组织、指导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和检验,审核、申报林木良种。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第七十一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六十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4月省政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未按规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的;未按规定对农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