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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全市林业系统湿地、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

(1)承担提出全市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


(3)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贵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4)负责古树名木、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一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三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2012年12月省政府令第257号)第三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7.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