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调查、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责任 |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和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加工与经营。 (3)负责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权管理,承办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林业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6月国家林业局令第15号)第二十二条:在林业统计工作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