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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造林绿化、沙漠化防治、森林资源管理和培育等工作的责任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负责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管理和培育,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平原综合开发。

    1.《森林法》(1984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六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不及时报告的,或者收到报告后不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的;违反本法规定,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的;违反本法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第四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九条: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毁、流失的;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