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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验检测中心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全市食品、农产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工业产品等产(商)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1)承担产(商)品的质量检验、评价性检验、委托检验、型式检验和司法鉴定检验等检验工作。


(2)承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3)指导全市食品、农产品、药品、渔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工业产品等产(商)品 上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质量检验业务工作。 


(4)承担产(商)品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方法的执行和验证工作,开展与检验检测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培训工作。


(5)指导不良反应报告单位的检测技术工作。


(6)协助开展监督执法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制定检验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

    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办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扰、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 。

    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 第九十四条: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第九十五条: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