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
负责城乡规划的测量、测绘、规划设计等规划技术服务工作 | (19)负责城乡勘察和工程测量工作,对建设项目实施拨地定桩 、放线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等勘察测量;管理城市地理信息系统。 (20)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21)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材料,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建设项目的验线、复验,规划建设项目档案存储检索等技术服务性工作。 |
1.《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