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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13)负责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14)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规划处理工作,负责规划行政复议、应诉和信访工作。


(15)参与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第六十条: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七条: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4.《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9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第六条: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第七条: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